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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了两位研究合同理论的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姆(Bengt Holmstrom)。消息传来,圈内人士普遍认为两位得奖确是众望所归。同时,随着哈特的获奖,关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或者说产权理论的研究获得了更多来自大众的关注,特别地,它还牵涉一段在合同理论内部,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这两个领域乃至“学派”和代表学者之间的合作与争论。有人一度说两者之间存在一种“瑜亮情节”,但我认为,他们之间的关系用金庸武侠里的“全真派”和“古墓派”来形容也许更合适。

  哈特的经济学贡献

  关于不完全合同理论的思想,我在一篇之前的专栏文章里做了一些介绍。简单说,它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和市场的边界在哪里?”这个大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现代经济学的基础是一般均衡理论,但在一般均衡理论里面,一切问题都是通过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解决的,如果单纯以一般均衡的视角来看,就会产生“为什么会有企业”这样的疑问。

  为了解释现实中大量企业的存在和它们在经济中的作用,制度经济学家,比如之前获得诺奖的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提供了解释:企业的存在可能是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对于有些短期,不需要重复合作,产品质量也容易验证的产品,即时市场的交易费用更低,所以不需要企业;但对于劳动或者中间品这种涉及长期合作的投入品,企业的存在可以降低交易和核查的费用。交易费用理论的思想对人们理解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但从方法论上说,交易费用理论对交易费用这个概念的引用有点类似于“黑匣子”,缺乏对于它具体机制和量化方法的介绍。同时,交易费用理论里面的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也很难和普通的长期合同区别开来。

  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拥有完整的博弈和最优化机制的理论模型,它能有力地解释企业的存在,以及企业之间是独立运营还是进行一体化决策的理论。它的主要思想是:企业之所以是重要的,是因为企业所有权或者产权界定了谁在交易合同有未尽事宜的时候拥有控制权,这种控制权通俗地说,就类似于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拥有控制权就意味着在事后拥有更大的议价资本(bargaining power)。如果没有企业,交易双方就只能面临未尽事宜的时候采取“各干各的”的策略,达到一个效率比较低的纳什均衡。而如果交易被企业内部化,则在企业内部握有控制权的一方就可以强迫另一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种安排虽然看起来不公平,但也有可能产生更好的协同效应,并带来更高的效率。同时,虽然科斯之前已经因为产权理论获得诺奖,但科斯定理所说的“只要产权是清晰界定的就好,谁拥有产权不重要”也并不能使所有经济学家满意。而哈特基于不完全合同理论提出的产权理论则明确地指出:产权是激励的来源,谁拥有产权谁就有更大的激励投入关系型投资和努力,最优的产权结构应该是把产权给予那个其努力对于产出或者社会福利最重要的人。因此,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无论从其原创性,方法论,还是结论的实用性和政策含义上,都对经济学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除了不完全合约理论,哈特对于经济学的很多领域也有巨大贡献。比如他与施莱佛和威士尼(Hart, Shleifer and Vishny, 1997)对于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优劣的讨论是制度经济学和转型经济学的里程碑式文章;他与格罗斯曼合作的“一股一票”的关于公司治理中的投票制度的研究(Grossman and Hart, 1988)也是现代公司金融文献的奠基之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和很多最杰出的诺奖获得者一样,以其对于各个领域的贡献来说,应该可以获得不只一个诺奖。

  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的爱恨纠葛

  除了不完全合同领域,合同理论更多的研究是关于完全合同的研究。完全合同关心的是,当一个委托人拥有全部的议价能力,并且可以向一个代理人提出一个“最后通牒”式的合同的时候,委托人应该如何制定合同条款来让自己的预期收益最大化。完全合同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很多,比如之前获得诺奖的马斯金(Maskin),梯若尔(Tirole),今年获奖的霍姆斯特姆和未来得及获得诺奖就英年早逝的拉丰(Laffont)。

  应该说,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研究的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问题,而不是对于一个问题提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像凯恩斯学派和新古典学派一样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事实上,在合同理论发展的早期,很多研究合同理论的大家都是既研究完全合同理论,也研究不完全合同理论。比如梯若尔和阿吉翁(Aghion)合作的关于组织内部授权决策的研究采用的就是不完全合同方法,他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内部人的领导者什么时候应该把决策权充分授予下级,允许“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和什么时候应该收回决策权,在每个问题上把自己的决策压给下级。这两位今天看来是完全合同的代表人物的经济学家的这篇文章写得如此之好,以至于它成了不完全合同领域最值得读的经典文章之一。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是因为名字上的对应关系,关于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谁更重要”的争论也渐渐浮现。关于这种争论先是由完全合同领域提出的,马斯金和梯若尔在一篇文章里认为:随着交易双方增加了解,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应该是越来越少的。如果完全合同的效率比不完全合同更高,那么双方就会尽可能地把所有事项合同化,而不是交给控制权来决定。在通常条件下,交易双方应该总可以针对每一种不完全合同的安排,找到一种最优的完全合同来取代。对此,哈特回应:合同化也会面临法律上可验证性的局限,比如,如果一个企业在合同里要求一个员工每天工作八小时,这是可以通过比如说“刷卡”制度验证的,因此当他不工作八小时,企业可以到法庭上告他。但如果企业在合同里要求一个员工上班时候“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干活,那除非企业可以实时对员工开启脑电波监控,否则必然难以在员工看起来不认真工作的时候向法院证明这个员工不认真。

  如果光从学派的“声势”来说,如今的合同理论的“江湖”里,完全合同相对于不完全合同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应该说,这种差别并不是“武功”(学术思想)的高下造成,而是“练功心法”的差异。我个人觉得完全合同很像全真武功,非常数学化,非常规范,但也需要苦练“内功”,适合稳扎稳打。炼起来入门不易,但炼一分就有一分进境,只要努力,就算写不出100分的论文,写一篇80分的也还是很有价值和分量的。而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像古墓派武功,虽然哈特本人是数理经济学大家,但基于纳什议价(Nash bargaining)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模型的数学并不复杂,上手非常容易。但同时,由于数学不复杂,所以一篇不完全合同理论要想被人认可,就必须在思想上有很新颖和深刻的角度,而要想找到这种角度,就很难靠练功练出来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完全合同理论几乎不太有70或者80分的论文,一个人要不然就写90分以上的论文,要不然就只能写60分左右的论文。因此,从求学的角度,以不完全合同作为主要研究领域在学术界生存发展的难度要远远高于完全合同。

  最后,作为实验和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者,我非常赞赏和感谢哈特作为一个主流经济学家对于行为和实验研究的开明和支持态度。哈特自己就和著名行为经济学家,苏黎世大学的费尔(Fehr)教授有很多合作,而后者被公认为行为和实验领域下一位诺奖的热门人选。从一个比较广阔的视野来说,不完全合同和完全合同,凯恩斯和新古典,行为与传统经济学的学术争论都可以归结到经济学最基本的对“理性人+有效市场”假设的探讨。应该说,诺贝尔奖委员会在颁发相关领域的奖项的时候还是充分体现了包容性和中立性的,比如在这一次之前,他们就把奖同时发给观点迥异的哈耶克和缪尔达尔,以及最近的席勒和法玛。这也是诺贝尔奖能一直被绝大多数人认可为经济学和自然科学最高奖项的重要原因。

   (图:新版神雕侠侣电视剧中的王重阳与林朝英)

   

  本文发表于作者的财新专栏: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0-12/100996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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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特

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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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2012年获阿姆斯特丹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实验经济学,行为金融和房地产经济学。研究成果发表于Economic Journal,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Real Estate Economics,《经济研究》和《世界经济》等国内外期刊。新浪微博“包特_实验经济金融”,研究网站:baote.weeb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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